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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与珠海金嘉创意谷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珠海金嘉创意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3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住所地前山。经营者:罗振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金嘉创意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叶伟轩。原告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诉被告珠海金嘉创意谷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张大师鸭爪爪火锅店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