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511李增林与王吕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林,王吕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11号原告:李增林,男,1961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吕国,男,1963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原告李增林诉被告王吕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增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增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原告李增林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