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通梅、谢云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通梅,谢云岗,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709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通梅,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谢云岗,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霓裳大道9号附4、5、6、7号富渝苑B区4幢1-门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3BMC8H。法定代表人:朱奇峰,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法定代表人:龙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晓玲,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黄通梅、谢云岗、重庆快键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