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运建、赵雪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运建,赵雪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运建,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赵雪滟,女,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开县。覃运建申请执行赵雪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雪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00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雪滟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除车牌号为桂B×××××的海马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雪滟名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作鼎审 判 员 韦彰生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覃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