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1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燕华与张立红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华,张立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14166号原告:李燕华,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刘欣,女,法律咨询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立红,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李燕华与被告张立红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燕华的委托代理人刘欣与被告张立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燕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张立红立即将照射李燕华家宅院的两个摄像头拆除;2、本案的诉讼费由张立红承担。原告李燕华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我与张立红是南北邻居,张立红家在南,我家在北,我家大门朝南开。2016年8月,我发现张��红在自家房屋安装摄像头,其中,安装于张立红家房屋西侧的一个摄像头直对我家大门口,安装于张立红家北房上的一个摄像头直射我家门窗。我认为,张立红家安装摄像头窥视我家庭生活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张立红辩称,认可李燕华所述两个摄像头,但都未照射到李燕华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立红与李燕华系南北邻居。张立红居住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号(以下简称上庄村×号院),李燕华家居于上庄村×号院北侧,两家均朝南开门。经本院现场勘验,在张立红家西房后墙南端安有一摄像头、朝向北,视野范围内可见李燕华家南大门及门外情况;在张立红家北房后墙上安有一摄像头、朝向北,视野范围内可见李燕华家二层平台的门窗下方及南侧金属护网。另查,李���华曾因擅自改动张立红家摄像头方向与张立红发生纠纷,致张立红受伤,张立红就此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并获得支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结合本院现场勘验情况并考虑两家既往矛盾,本院认为,张立红应调整诉争两个摄像头的朝向及安装位置,以避免影响李燕华一家之生活并引发双方矛盾,但李燕华要求拆除上述摄像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本院判决如下:一、张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号院西房后墙南端的摄像头调整至西房后墙北端,镜头朝向南、与西房后墙平行;将该院北房后墙的摄像头调整至北房后墙西端,镜头朝向东、与北房后墙平行。二、驳回李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张立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禹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