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邢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梅,邢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邢建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红梅与被执行人邢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邢建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梅执行款400000元、利息20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00元、执行费8400元、评估费1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邢建云与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邢建云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梅执行款600000元,被执行人已给付84000元,剩余执行款516000元,将被执行人名下的羊场一处折价顶替执行款300000元,余下216000元被执行人邢建云于2017年12月30前给付5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9年6月30前给付66000元;二、申请执行人王红梅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邢建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100元、评估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红梅承担,执行费8400元由被执行人邢建云承担。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王红梅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22执684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唐文学审判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