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饶金明与贵溪市金屯镇人民政府、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金明,贵溪市金屯镇人民政府,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912号原告:饶金明,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人,住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宁,律师。被告:贵溪市金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溪市金屯镇,组织机构代码01464957-2。法定代表人:张仔强,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有银,江西信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委会,住所地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法定代表人:黄守禾,该村委会主任。原告饶金明与被告贵溪市金屯镇人民政府、贵溪市金屯镇金屯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6民终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重新立案。原告饶金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金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饶金明负担。审 判 长 范 敏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