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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阮向福与方贞治、徐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向福,方贞治,徐赛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3077号原告:阮向福,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白,永嘉县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贞治,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徐赛琼,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阮向福与被告方贞治、徐赛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方贞治、徐赛琼共同返还原告借款6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方贞治系朋友关系。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方贞治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被告方贞治于2013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2015年3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方贞治欠原告借款63万元,由被告方贞治出具一份借条为凭。该借条载明:截至2015年3月31日止,合计借到阮向福现金人民币陆拾叁万元整,利息由2015年4月1日开始计息;借款人方贞治签名并按有指印确认,借款日期2015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方贞治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方贞治一直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追索。另查明,被告方贞治、徐赛琼于2008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方贞治、徐赛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贞治、徐赛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阮向福借款本金6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38元,减半收取5869元,由被告方贞治、徐赛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奕程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