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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郝保庆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保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保庆,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2008年4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同年6月6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保庆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玉琴、谢国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保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郝保庆骑着自行车到扶沟县包屯镇斗仓行政村村北田地里,趁被害人潘某和妻子谢某不注意,将放在三轮摩托车上的二被害人的衣服盗走,盗得衣服口袋内的500元现金及魅族魅蓝手机二部。经价格鉴定,二部手机价值共1000元。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郝保庆骑着摩托车到扶沟县崔桥镇曹岗行政村西边李某的地头,趁李某打农药不备之机,将李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上衣及上衣口袋里的一部OPPOA31U手机盗走,后被周口市泛区农场四分场治安巡逻的治安队员抓获,经价格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8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保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郝保庆骑着自行车到扶沟县包屯镇斗仓行政村村北田地里,趁被害人潘某和妻子谢某不备,将二被害人放在三轮摩托车上的衣服及衣服兜内的500元现金、魅族魅蓝手机二部盗走。2017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郝保庆骑着摩托车到扶沟县崔桥镇曹岗行政村西边李某的地头,趁李某打农药不备,将李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的上衣及上衣口袋里的OPPOA31U手机一部盗走,后被周口市泛区农场四分场治安巡逻的治安队员抓获。经扶沟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上述被盗的三部手机价值为1180元。被告人郝保庆盗窃的现金500元被告人已挥霍。该案所涉及的赃物手机三部后经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潘某、解某、李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郝保庆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潘某、解某、李某的陈述,证人郝某、谷某、杜某、郭某、张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郝保庆户籍证明、扶沟县公安局白谭派出所的前科证明、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抓获经过、扶沟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扶沟县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手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书证,以及物证OPPO手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保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保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保庆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郝保庆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害人被盗损失应有被告人予以退赔。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保庆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二、被告人郝保庆退赔被害人潘利民、谢爱勤损失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保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玲玲量刑步骤:郝保庆的盗窃数额11888元,陈志辉的盗窃数额3533元二被告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1000元,在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内量刑,拘投4个月;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10888元,郝保庆增加5个月;陈志辉增加一个月本案郝保庆的起点刑9个月,陈志辉的起点刑5个月;有前科可增加10%,本案增加5%在医院盗窃被害人财物,可增基准刑的10%,增加5%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10%,减10%;退赃退赔电动车可减30%,减15%郝保庆的刑期计算本案起点刑9个月×(1+5%+5%-10%-15%)=7.6个月,计八个月。陈志辉的刑期计算本案起点刑5个月×(1+5%-10%-15%)=4个月,确定刑为四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