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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375号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七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9558465065。被告:明秀波,男,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97536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志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