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375号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光明村七组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09558465065。被告:明秀波,男,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小庙乡袁家山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59753601-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明秀波、凉山州大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边众兴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志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