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苏龙泰、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龙泰,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肖凌安,肖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异16号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工业园区工贸新区经6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616962471。法定代表人:肖元华,执行董事。第三人:肖凌安,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第三人:肖凌海,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龙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肖凌安、肖凌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述称,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财产有位于漳平市工业园区工贸新区经六路2号办公楼、员工宿舍、厂房及部分设备,均全部抵押给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且相关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逃避债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凌安私下出售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机器设备。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肖凌安,为规避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被追究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律责任,于2016年10月28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肖元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系于2010年10月22日由香港新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投资1000万美金独资设立,但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于2016年1月19日变更为自然人投资,股东为肖凌安认缴6484.5万元(人民币),肖凌海认缴65.5万元(人民币),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显示股东肖凌安2011年8月23日认缴货币出资额1000万元(货币),2011年8月23日实缴出资额1000万元(货币)。股东肖凌安抽��出资,未足额出资,股东肖凌海未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而肖凌海、肖凌安滥用股东权利,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特申请追加公司股东肖凌安、肖凌海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债务。经查,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206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881执8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新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漳平市西园镇西园村工贸新区经六路2号的宿舍、厂房等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402521、201400559、201400560)。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但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在申请异议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第三人肖凌安、肖凌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和抽逃出资,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要求追加第三人肖凌安、肖凌海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申请人)苏龙泰要求追加第三人肖凌安、肖凌海为本案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朱丹华人民陪审员 卢炳立人民陪审员 李振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喜丽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