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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姜开政、张大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开政,张大虎,南阳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3号之二申请人:姜开政,女,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张大虎,男,住河南省镇平县。被申请人:南阳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中路*幢*楼***室。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政与被申请人张大虎、南阳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豫1324民保93号民事裁定,内容为:一、对被申请人张大虎驾驶的牌号为豫R×××××号重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二、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红庙新村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姜开政与被申请人张大虎、南阳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大虎驾驶的牌号为豫R×××××号重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红庙新村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