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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漫与高传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漫,高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朱漫,女,1992年9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高传俊,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41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传俊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漫4328.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元。经申请执行人朱漫申请,2017年1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传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高传俊名下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三日起六十日内,在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