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国涛与张旭亮、张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涛,张旭亮,张旭明,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812号之一原告:夏国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旭亮,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旭明,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程娜娜,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涛与被告张旭亮、张旭明、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