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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2民初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夏国涛与张旭亮、张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国涛,张旭亮,张旭明,程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1812号之一原告:夏国涛,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旭亮,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张旭明,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程娜娜,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国涛与被告张旭亮、张旭明、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国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迟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