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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秋东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60号罪犯刘秋东,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1日作出(2002)济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秋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12日因盗窃罪经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以(2003)嘉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6日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2012年7月25日、2015年2月12日共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期限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秋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秋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家庭困难无法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秋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1年6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爱 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 庆 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轩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