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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财保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聂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解除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财保170号之二 申请人聂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杜某某。 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内0627财保第170号财产保全裁定,现申请人聂某某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杜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享有的各项补偿款共计122500元的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杜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享有的各项补偿款共计122500元的扣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治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撖宇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