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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沪茨格伦木结构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四季花城以西。法定代表人:张棉跃,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上海沪茨格伦木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联路708号1区2号。法定代表人:吴同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审被告:张棉跃,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山县。上诉人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沪茨格伦木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棉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沪茨格伦木结构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上诉人玉山县舒好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晖华审 判 员 郑国辉审 判 员 周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