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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胜敏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敏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胜敏,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清丰县,农民。因涉嫌犯重婚罪,2017年2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董润桃,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敏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胜敏及其辩护人董润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被告人王胜敏与陈某在山东省淄博市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1日生育一子。2012年陈某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于同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王胜敏在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3年3月份在清丰县仙庄镇普马寨村与安某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2014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2016年11月15日王胜敏到清丰县公安局仙庄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胜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安某、刘某等人证言,到案情况说明,王胜敏与陈某结婚登记材料,(2012)川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裁定书,普马寨村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及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胜敏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胜敏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上述情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胜敏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曹青次审判员  张利娜审判员  邵慧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