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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恢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云与张锦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96号申请执行人李云被执行人张锦鑫: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张锦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09)门三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2010年2月2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56.40元。本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的(2010)门执字第04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自行支付了申请执行人20261.71元,尚有6094.69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58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交付申请执行人58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李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9)门三民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