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国军、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军,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军,男,1949年2���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11437),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毓蒙路591号。法定代表人朱秀森。申请执行人任国军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103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任国军偿还货款154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0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向中行、建行、农行及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公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点对点”查询系统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商登记信息。2017年5月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情况,据瑞安市东山街道毓蒙路591号的保安称591号里面已无该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报送电视台予以曝光,且已对其做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秀森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任国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9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缪正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瑞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