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国军、张俊良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军,张俊良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95号申请人:吴国军,男,住所温县。申请人:张俊良,又名张中原,男,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国军与张俊良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当事人张俊良欠当事人吴国军现金8000元。当事人张俊良已偿还1800元;余款定于2017年7月24日偿还完毕。当事人吴国军表示同意。2、如果当事人张俊良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偿还,双方均同意按照8000元执行。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张俊良完全按照本协议第1项约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吴国军同意当事人张俊良少偿还2000元。4、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国军与张俊良关于2017年7月17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吉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