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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1057号原告:苏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樊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苏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苏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