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5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某与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5民初1057号原告:苏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被告:樊某,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原告苏某与被告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苏某负担。审判员 刘思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