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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区金玉、何美玲与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金玉,何美玲,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02民初796号原告:区金玉,男,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原告:何美玲,女,汉族,1964年6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静,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浮市云城区浩林西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刘钟荣。原告区金玉、何美玲与被告云浮市睿灏投资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区金玉、何美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区金玉、何美玲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嘉文人民陪审员  叶金群人民陪审员  梁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