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解生与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解生,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33号原告:吴解生,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组织机构代码:77535958-8。法定代表人:吴义辉,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恩,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瑞冰,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解生与被告诏安县四都镇西梧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吴解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解生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吴解生负担。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