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3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振英与李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英,李淑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538号原告刘振英,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银川市贺兰县。被告李淑慧,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乌海市。原告刘振英诉被告李淑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振英于2017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慧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振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刘振英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七年七���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