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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5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XX与王保针、朗建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保针,朗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586-2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保针,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朗建立,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作出(2015)中执字第158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保针和朗建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4号楼3单元5层162号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401268799-1、1401268799-2)房屋一套。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该房屋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保针和朗建立共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52号4号楼3单元5层162号房产一套(郑房权证字第:1401268799-1、1401268799-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育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