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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268高卫卫与阚德权、张明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卫,阚德权,张明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268号原告:高卫卫,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阚德权,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张明英,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高卫卫与被告阚德权、张明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卫卫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卫卫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卫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原告高卫卫负担。审判员  秦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