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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邹跃根与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跃根,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938号原告:邹跃根,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长科,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87-8号。法定代表人:虞德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跃根诉被告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邹跃根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跃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跃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跃根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