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万德与张学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德,张学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58号原告高万德,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张学芳,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德诉被告张学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德撤诉。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原告高万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得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