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铁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勇,孙铁军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36号自诉人李智勇,男,197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孙铁军,男,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孙铁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孙铁军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未予立案。自诉人李智勇以被告人孙铁军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2月27日,兰考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5民初17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孙铁军2017年7月1日前给付自诉人面粉款及加工费17381.4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孙铁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1日,法院分别向被告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也分文未给。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但采取逃避执行的手段拒不履行生效裁定书,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孙铁军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智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