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罗志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光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杰友,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夏素梅,女,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黄杰友,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黄杰友、夏素梅、安徽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