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庆英、王荫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庆英,王荫超,翟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庆英,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卿,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荫超,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翟学强,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农工商银行职员,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喜,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庆英因与被上诉人王萌超、原审第三人翟学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950元,退回上诉人孙庆英。审 判 长 包 颖审 判 员 王 珊代理审判员 张静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