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荣杉与吴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杉,吴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467号原告:林荣杉,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吴顺平,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荣杉与被告吴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林荣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前调解过程中,林荣杉以与吴顺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现林荣杉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杉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