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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士祥、付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士祥,付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875号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通达苑小区2幢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1-1)。法定代表人:丁仁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祥,男,194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付筱萍,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士祥、付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士祥、付筱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285元,由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倪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