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冯士祥、付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冯士祥,付筱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875号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通达苑小区2幢2-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1-1)。法定代表人:丁仁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德,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士祥,男,194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付筱萍,女,1951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士祥、付筱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士祥、付筱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已交至报社),合计285元,由原告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丽珺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人民陪审员 倪进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