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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8执保31号申请人陶某某,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申请人唐某某,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苗族。本院受理陶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申请人陶某某向本院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如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执 行 员  吴维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龙永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