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傅某某、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傅某某,王某,王某某,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984号原告:何某某,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霞,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某某,女,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王某,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87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878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王某、王某某、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联公司)、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世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某、王某、王某某、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傅某某、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2月6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某某、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78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傅某某、王某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傅某某、王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某某出具承诺书为该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傅某某、王某、王某某、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未到庭,亦未作答辩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傅某某、王某、王某某、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何某某庭审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庭审所举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傅某某、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傅某某、王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期从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止,月息3%;被告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2016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傅某某转账100万元。2016年8月30日,被告王某某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被告王某、傅某某于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底期间共向原告借款560万元,被告王某某对其中的30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嗣后,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傅某某、王某、王某某、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对答辩及庭审所举证据质证权利的放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何某某提供的借款协议、转账凭证能证明被告王某、傅某某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协议约定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该约定明显过高,100万元实际于2016年2月5日出借,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款协议,被告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且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故被告首联公司、梦世界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被告王某某出具的担保书,无法确认其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傅某某、王某追偿。三、驳回原告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081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760元,被告傅某某、王某承担16321元,被告常州江南首联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梦世界儿童育乐城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颜小霞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曌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