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守伟、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守伟,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守伟,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法定代表人:周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祖玛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C1106。法定代表人:沙川,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并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有坐落于蚌埠市××路××层(房产权证号20××18,面积1804.15平方米)及4-16层的酒店(房产权证号:20××13、建面7462.90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蚌埠市凤阳西路8号-1-3层(房产权证号20××18,面积1804.15平方米)及4-16层的酒店(房产权证号:20××13、建面7462.90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安徽景文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