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黎忠、谭直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忠,谭直,张光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监1号监督机关: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黎忠,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谭直,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审被告:张光耀,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申诉人黎忠因与被申诉人谭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兴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民(行)监(2016)450924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案由本院再审。二、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容日嘹审判员 李发志审判员 谭垂严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