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玉仓与戴照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仓,戴照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699号之一原告:何玉仓,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汪武祥,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照超,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仓与被告戴照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仓撤回对被告戴照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40元,由原告何玉仓负担(本院决定减免)。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