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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1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玉仓与戴照超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仓,戴照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699号之一原告:何玉仓,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代理人:汪武祥,男,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照超,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仓与被告戴照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仓撤回对被告戴照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40元,由原告何玉仓负担(本院决定减免)。审判员  陶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