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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洪军与郭建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军,郭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76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郭建明,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本院在执行张洪军与郭建明(2016)沪0117民初121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将郭建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电话及1****系统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无异议并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家瑶审判长  李政强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