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亚玲、顾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亚玲,顾恺,谭雪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43号申请人李亚玲,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顾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谭雪莹,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请人李亚玲与被申请人顾恺、谭雪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亚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顾恺、谭雪莹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亚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顾恺、谭雪莹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兆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