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宁健与被告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健,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民初507号原告:宁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磊,男。原告宁健与被告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小明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000元,利息184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从2015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17年4月21日,后段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被告急需用钱,于2015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现金16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偿还该笔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唐磊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确认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宁健与被告唐磊系同学。2015年5月14日,被告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6000元,当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向宁健借款人民币16000(壹万陆仟)圆,于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酿成此次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借人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还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逾期还款,被告还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原告主张按年利率的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判决如下:由被告唐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健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1920元(利息从2015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算至2017年5月31日止,后段利息另计)。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唐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雪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