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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经营场所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城中路中富广场*楼。经营者:陈金,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叔清,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以下简称皇家一号)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音集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证取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91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台湾索尼音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公司)是《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放映权、复制权在内的著作权。索尼公司与北京乐之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之声)签订授权书,约定索尼公司将其拥有或者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授予北京乐之声,且北京乐之声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委托索尼公司事先同意的第三方进行诉讼。北京乐之声经索尼公司同意与中国音集协签订授权合同,约定索尼公司依法拥有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且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MV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特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由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分别为12碟装、18碟装,收录了索尼公司《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436首MV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相关作品。版权声明: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中国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5年9月15日,索尼公司向北京乐之声出具了《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第三条授权事项明确:授权人将其拥有或合法授权著作权的音像节目(授权音像节目清单见附件)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以专有的方式授予被授权人在卡拉OK经营领域(仅包括卡拉OK经营者、卡拉OK食品点歌设备供应商)独家行驶仅限以下权利:。2、有权以被授权人名义或委托经授权人事前同意之第三方对涉嫌侵犯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止。2015年12月1日原告(合同甲方)与北京乐之声(合同乙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在卡拉OK行业(不含手机卡拉OK)行驶。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乙方不得自己行驶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权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期限至2016年6月30日止。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月18日索尼公司向北京乐之声公司出具证明书,证明:我公司已同意北京乐之声委托中国音集协依据《授权证明书》,以中国音集体管协的名义对涉嫌侵犯我公司音像节目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可采取民事诉讼、刑事举报、行政投诉等方式维护和主张权利人合法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原著作权人授权,在其经营的KTV娱乐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MV音乐电视作品。2016年4月22日,根据中国音集协申请,湖南省华容县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国栋、曾龙来到位于湖南省华容县城中路的皇家一号的“行政3”包房内进行消费。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包厢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先后点播了《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流星雨》等共计296首歌曲,并节选播放了所点歌曲。徐国栋使用经公证人员检验并确认机内无任何数据的数码摄像机对播放画面和包厢内环境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支付消费款后取得了一张由该KTV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出具的《皇家一号KTV消费清单》。事后,徐国栋将数码摄像机内的内存卡、曾龙将其取得的消费清单交给湖南省华容县公证处公证人员。2016年4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公证处在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一桥头的罗马风情摄影店将上述过程中摄像的内容刻录光盘一式四套,每套三张,并在支付刻录费后取得了《罗马风情摄影名店收据》一张,编号0004941。湖南省华容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出具了(2016)湘岳华证字第681号公证书。另查明,皇家一号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1年9月14日,经营者为陈金,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水果零售、歌厅服务,共有43个包厢。中国音集协为本案支付了包厢消费175.9元,公证费400元,光盘制作费85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据此,因涉案专辑的外包装盒载明版权所有人/提供:索尼公司,注明:本专辑涉及任何词曲、录音、音乐录影、图片、肖像,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根据索尼公司向北京乐之声的《授权证明书》以及中国音集协与北京乐之声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信托中国音集协管理,中国音集协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害索尼公司音像作品放映权的行为进行维权,提起本案诉讼。经查实,北京乐之声的经营范围为版权贸易,版权贸易是指通过作品的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获利的贸易行为。索尼公司将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给北京乐之声,北京乐之声将其经授权取得的作品放映权授权给中国音集协都是版权许可行为,故皇家一号关于北京乐之声的经营范围为版权贸易,不具有版权代理权限,索尼公司对其授权不合法,中国音集协不能通过与北京乐之声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索尼公司音像作品放映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皇家一号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皇家一号KTV中向公众提供《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犯了中国音集协对该15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音集协请求判令皇家一号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作品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中国音集协要求皇家一号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的诉讼主张,因中国音集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皇家一号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涉案1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影响力、知名度、皇家一号的主观过错程度、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中国音集协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时间、期限及其为制止皇家一号的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音乐电视作品(清单详见附件)的点播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二、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6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320元,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负担1400元。皇家一号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音集协负担。事实和理由:1、中国音集协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授权不合法,其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2、上诉人作为歌厅经营者,歌厅所播放的曲目是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购买的KTV点播系统,上诉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3、上诉人没有不缴纳版权费的主观恶意,经营困难,生意萧条,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音集协称在湖南省的收费标准为每天每个包厢8.3元,但在实际操作中,长沙市主动缴费的KTV按照每年每个包厢1500元收费,湖南省其他地区主动缴费的KTV按照每年每个包厢1050元收费。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中国音集协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二、皇家一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国音集协的放映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现分析如下:一、中国音集协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本案中《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由歌曲及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画面的空间形态、情境氛围与音乐体裁和歌词的意境形成统一风格,作品的完成包含了编、采、录制等劳动,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其著作权依法由制作者享有。《索尼音乐经典金曲合辑(一)、(二)》上明确载明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索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应认定索尼公司对150首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索尼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及乐之声公司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合同约定音集协能够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进行管理,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中国音集协在托管期限届满前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诉讼主体适格。二、皇家一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中国音集协的放映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皇家一号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营利性使用这些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皇家一号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点歌设备中使用《Askformore(要求更多)》、《printmyheart(表露我心)》、《谁怕谁》等150首涉案M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中国音集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皇家一号的侵权获利,主张法院酌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中国音集协在岳阳市的收费标准,皇家一号的包厢数量,涉案作品的市场影响、知名度,中国音集协取得涉案作品放映权的时间及期限,皇家一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皇家一号的主观过错程度,中国音集协为制止皇家一号的侵权行为投入的人力、物力等相关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皇家一号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华容县皇家一号KTV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蒋 琳审判员 徐 康审判员 刘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