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丕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东。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理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等财产信息。经调查,未发现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涉及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正在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过程中,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鲁02执4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杨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照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