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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56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5631号之三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骇浪。委托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胡小之,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家庄市桥东区璟郡•伟才幼儿园,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第三人石家庄市桥东区璟郡•伟才幼儿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广东伟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广钧代理审判员  陈梦芷人民陪审员  张满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雪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