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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财保28号申请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南酉山村。法定代表人:谢永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25号。负责人:蔡华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镇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4170000元的存款。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额度为417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4170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祥隆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