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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旭东、李佳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旭东,李佳龙,段丹丹,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保114号申请人:韩旭东,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高阳县。被申请人:李佳龙,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高阳县。被申请人:段丹丹,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高阳县。被申请人:刘松,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高阳县。申请人韩旭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28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佳龙、段丹丹、刘松名下价值4664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佳龙、段丹丹、刘松名下银行存款46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润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