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向海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268号自诉人王辉,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人向海军,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潢川县。因拒不申报财产,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3日被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经本院决定于同月13日被逮捕。自诉人王辉以被告人向海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向海军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王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王辉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登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