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辖终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辖终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健,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贤举,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正良,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县人民法院(2016)辽0323民初2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相同案由,上诉人起诉立案先于被上诉人起诉立案,依法应当由先立案法院管辖;2、岫岩法院对专属管辖权理解有误;3、裁定上诉人承担本案受理费161800元于法无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岫岩满族自治县金福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不动产所在地为岫岩县,且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岫岩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关于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相同案由,上诉人起诉立案先于被上诉人起诉立案,依法应当由先立案法院管辖”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解释,即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裁定移送给后立案的人民法院。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互为原被告,分别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岫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两个诉讼,不符合前述移送管辖的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所提原审法院裁定上诉人承担本案受理费161800元于法无据一节,经查,原审法院已通过补正裁定的形式自行纠正笔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祥江审判员 司玉琴审判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