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406号原告: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0450193。法定代表人:罗俊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思泉,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三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289384。法定代表人:尤伟。委托代理人:邓敏,男,汉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珠玑工业园内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5645015568。法定代表人:张以平。原告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电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电韶关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17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鸿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源:百度“”